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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30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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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