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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36條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應負責第三十二條所定工地主任及前條所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之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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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