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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第13條

申請用地計畫審查時,應繳交審查費;未繳交者,不予受理。 前項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元。依據前條申請變更用地計畫,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七千元。 申請人於繳納審查費後,有撤回申請或申請遭駁回者,審查費不予退還。但依第七條第六項規定駁回其申請者,審查費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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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