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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醫療機構施行第二十六條所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登記,始得為之: 一、手術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 二、第二十五條所定相關訓練證明。 三、緊急後送轉診計畫。 四、取得與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機關、機構、法人、學會、協會之認證情形。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應將其施行項目、施行醫師與其依本辦法具備之資格與條件,及取得與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機關、機構、法人、學會、協會之認證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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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