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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0條

受醫療機構委託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認證實驗室,應依醫療機構之要求,提供原始檢測紀錄及結果報告,不得拒絕。 前項紀錄及報告,不得提供或洩露予委託之醫療機構以外之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報告,醫療機構應併入病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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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