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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教練之檢定,應先訂定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應填具之申請書、檢附之文件、資料及繳交之費用。 二、學科授課內容、學科與術科測驗方式、複查成績。 三、教練證申請補發、換發。 四、持有國外教練證者,申請換證審查之條件。 五、教練之進修、管理、考核及獎懲。 六、辦理講習會及專業進修課程之收費基準及經費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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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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