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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教練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一、謹守專業倫理、發揮身教與言教之功能及展現運動風度。 二、維護運動員權益。 三、配合運動員之身心發展,訂定訓練計畫,從事指導、訓練之工作,避免過度訓練。 四、熟悉訓練原理及比賽規則,並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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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