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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學科及術科測驗成績檢定合格者,由特定體育團體發給教練證。 教練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核准字號。 二、姓名、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照片。 四、運動類別名稱及授予等級。 五、發證之特定體育團體名稱。 六、發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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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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