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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 第11條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11條
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其站址選定原則如下: 一、應用一年以上具代表性之氣象資料及適當之空氣品質擴散模擬,選擇監測設施之位置。 二、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處。 三、設置於敏感受體聚集處。 四、考慮污染源之分布,設置於最易發生空氣污染物最大濃度值(長期及短期)之區域。 特殊性工業區應設置監測中心管理空氣品質監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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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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