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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 第6條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6條
本標準所稱綠帶,指短草或地被植物所覆蓋,且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之土地,其樹木栽種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每十平方公尺應有一株以上高度為四公尺以上之成木。 二、每二十平方公尺應有一株以上高度為四公尺以上之成木,二十株以上高度低於四公尺之矮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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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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