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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訂定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本人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 個別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教育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三、教育目標與輔導重點。 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新生及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初步個別輔導計畫,且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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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