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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指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專業評鑑機構每四年為之;其辦理原則及程序準用大學評鑑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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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