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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前項通報主管機關前,應先提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瞭解原因,經確認屬應鑑定而不鑑定者後,再依各該主管機關所定程序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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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