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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武器,指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步槍、自動步槍、手槍、光學與化學武器、飛彈系統、戰車、砲車、裝甲車系統、步兵多人操作武器系統、電子作戰系統、艦艇、水下武器系統、潛艦、航空或相關武器系統、高性能偵照系統、衛星系統、自動化武器系統及其他可發射金屬、子彈或火焰且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彈藥,指前項武器所使用之各類型彈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或爆裂物。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作戰物資,指雷達、通訊器材、資訊設備及相關軟體、化學品、陸上、海上或空中之運輸及輸送工具、燃料及潤滑劑、糧秣、被服、裝載夾具、陣營具、醫療器材及藥品、淨水設備、地圖影像、照片、模型儀器及文書圖表、建築工程與材料、製造或使用武器、彈藥或作戰物資所需之材料或設備及其他足以影響戰備之物資。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指為抵禦或防範外來之侵略、情報活動、顛覆或破壞等行為,必須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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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指國家遭遇明顯武力威脅、封…第4條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本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第5條軍事機關辦理前條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辦理採購前,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依前條…第6條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第7條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第8條軍事機關之採購兼有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一併適用本辦法相關之規定。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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