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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 第6條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第6條
軍事機關辦理本法
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核准。 二、應邀請所有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投標。 三、參與投標廠商均須簽具保密切結書,得標商須簽具保密合約。 四、秘密開標。 五、作業文件應加註「政府採購法
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秘密採購」字樣,各級作業單位應實施全程保密,並訂定解密條件或日期。 六、依本法
第六十二條
彙送之決標資料,應敘明係屬本法
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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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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