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 第4條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第4條

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本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