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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指國家遭遇明顯武力威脅、封鎖或敵國已有具體攻擊行動,國防部依戰備規定發布應急戰備或依實際需要動員後備部隊者。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機密或極機密,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或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列為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指在經常戰備期間,因武器、彈藥或作戰物資臨時偶發事件,致經常戰備有所缺失,不立即採購有影響應急戰備任務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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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武器,指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步槍、自動步槍、手槍、光學與化…第4條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本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第5條軍事機關辦理前條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辦理採購前,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依前條…第6條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第7條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第8條軍事機關之採購兼有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一併適用本辦法相關之規定。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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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