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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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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第5條
軍事機關辦理前條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採購前,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依前條命令辦理採購之必要。 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三、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四、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契約總價上限。 五、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六、作業文件應加註「政府採購法
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戰爭採購」字樣。 七、依本法
第六十二條
彙送之決標資料,應敘明係屬本法
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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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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