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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第10條

本考試以專業科目各滿六十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總平均成績滿五十五 分為及格。其定有實地考試者,實地考試各科目均須及格。總平均成績滿 五十五分,專業科目有三科以下不滿六十分,及實地考試科目未及格者, 得於五年內舉行同類級考試時申請補考;仍不及格者,其全部科目成績不 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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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