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 第9條

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定服務年資之採計依左列規定: 一、在漁船充實習生,其實習漁航工作者,以漁航員服務計資;其實習輪 機工作者,以輪機員服務計資。 二、持有證書之漁船船員,其任助理或見習職務時間,折半計資,但在二 年以上者作一年計;其任高一級助理職務年資,照證載職務實數計資 。 三、持有證書之漁船船員,曾在商船服務者,按其服務年資三分之二計算 ;但無漁船服務年資者,其商船服務年資不計。 四、本規則施行前,持有證書之漁船船員,已在漁船任職者,於本規則施 行後三個月內繼續在原船任職之本航次資歷,得分別依本規則所訂之 各該類級資歷計資。 五、漁船停航期間服務年資不計。在港口停泊逾一個月或在船塢修理期間 逾三個月時,其逾時之服務年資不計。 六、曾任高一級職務年資,得作低一級職務計資。 前項各款所稱證書,指本考試及格證書及職業主管機關所發之執業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