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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漁船船員,指在二十總噸以上動力漁船 (包括水產品加工、冷 藏、運輸船) 服務之漁航員、輪機員、電信員及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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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