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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第11條

本規則施行前,經核定補考者,仍依原規定於五年內申請補考;其應試科 目依原定之科目辦理。不及格者,其全部科目成績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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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