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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第3條

漁船依其噸級分為左列四種: 一、甲種:一千總噸以上者。 二、乙種:五百總噸以上至未滿一千總噸者。 三、丙種:一百五十總以上至未滿五百總噸者。 四、丁種:二十總噸以上至未滿一百五十總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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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