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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請國防部依序分配有關 機構訓練。其訓練日期,自分配報到之日起算。 前項訓練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階段,其期間合計六個月,實務訓練為 三個月。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 及格。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務訓練。 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重行訓練一次;仍不及格 者,註銷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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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