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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構有關之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者,得由訓練機構層報國防部函送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 請重訓。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妥志願入營手續,接受分配訓練之備役人員,經核定 退訓或註受訓資格者,岣時註銷其入營之志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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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