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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娩假、喪假等,應比照「陸 海空軍休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超過一星期之事假及超過 二星期之延長病假,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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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