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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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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受訓人員應占基層單位編制內實缺。 現役軍人支領原有待遇。 備役人員自接獲錄取通知之日益六,限二個月內周所隸團管區申請辦妥志 願入營手續,再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分配訓練,逾期未辦妥入營手續報到接 受分配者,註銷受訓資格。訓練期間依入營核敘之軍階支領軍官待遇及眷 補,並參加軍人保險。有關考績依照現役軍官年度考績之規定辦理。 訓練期間,由訓練機構分別填具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一 、二) ,層報國防部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 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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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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