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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第2條

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於蒙古、西藏、青海、西康、新疆分別舉行。但有特 殊情形時,得聯合兩區以上舉行之。 前項所列邊區,得由考試院斟酌情形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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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