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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邊區行政人員考試條例 第5條

凡籍隸邊區人民,年在二十五歲以上,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高級考試 : 一、曾經初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官或與委任官相當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有相當學力者。 四、有專門之著作、發明或技能,經審查合格者。 五、曾從事邊疆教育、文化或公共事業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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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