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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 第13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13條
保護服務對象如下: 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六、依
第五十四條
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 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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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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