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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20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所取得及知悉之資料,應予保密。 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業務取得之前項資料,其保有、處理、利用及塗銷,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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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