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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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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27條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之假釋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人所在之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及分會代為轉達。 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矯正機關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參酌該受刑人之犯罪行為及前科紀錄後,發現有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者,應即時通知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並提供適當人身安全之保護。但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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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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