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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22條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符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分會應依其意願及需求提供適當之法律訴訟協助。 分會為辦理前二項事務之銜接,應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 第一項之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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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