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 第17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17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係本法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者,應即時提供保護服務或相關協助,且不得請求返還。但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保護機構及分會核發經費補助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