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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60條

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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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