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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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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72條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得檢具保護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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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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