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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11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受理檢舉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前項情形,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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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