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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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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7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依附表之標準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檢舉人檢舉之事實有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不給與獎金之情事,經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之審查會審核同意,認該檢舉內容對查獲貪污瀆職案件有直接重要幫助,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得依附表之標準給與十分之一獎金。 檢舉獎金於扣除應繳稅額後給與之。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給與之獎金,除有
第十一條
規定情形外,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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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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