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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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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貪污瀆職案件,指犯下列各款之罪之案件: 一、貪污治罪條例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之罪。 二、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
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
、
第一百三十一條
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
第九條
第一項、
第十條
第一項之罪。 四、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十九條
第一項、
第二十條
之罪。 五、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
第一項至第五項、
第五條
、
第六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
第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六、公務員明知他人犯前款所列之罪而予以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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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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