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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01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得受配社區用地之土地原所有權人、房 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應於當地地政機關通知之申配期限內申請配 售,逾期未申請者,以棄權論。 前項申配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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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