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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98條

工業住宅社區之規劃,除應斟酌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之用途外,並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市計劃地區,工業區開發計畫與都市計畫不符者,視實際需要, 依法變更都市計畫或修正工業區開發計畫。 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而尚未發布細部計畫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將工 業區開發計畫,納入細部計畫,並依法發布之。 三、工業住宅社區之建築管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依都市計畫法、建 築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在實施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地區,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 定辦理;其他由內政部依建築法指定為建築法適用地區,並由主管建 築機關依工業區主管機關核定之工業區開發計畫實施建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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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