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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99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土地之原所有權人』,係指依本條 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徵收確定之土地原所有權人。 所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係指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一併徵收之房 屋所有權人。 所稱『耕地承租人』,係指依三七五減租條例訂有三七五耕地租約或依公 有耕地放租辦法承租公有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第二項所稱,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永久性建築物,供住宅或營業用 者而言。 第二項所稱房屋之原所有權人,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於徵收土地 辦理土地改良物調查時,依據建物登記簿或該管稽徵機關房屋稅課稅資料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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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