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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55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55條
第 二 章 稅捐減免 › 第 五 節 土地稅、契稅、房屋稅
依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規定免徵地價稅或田賦時,由工業區主管機關將土地 清冊逕送該管稽徵機關減免之。工業區主管機關並應在土地出售後一個月 內,將承購人承購之土地標示面積及承購人地址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及 地政機關徵收地價稅。 依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規定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於出售與興辦工業人 後,應自出售之次期起徵收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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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7 條條文提到第5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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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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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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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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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條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土地之原所有權人』,係指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徵收確定之土…
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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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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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契稅、房屋稅」的其他條文
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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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前條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以投資土地之作價視為土地現值,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申報,計算土…
第50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以投資之土地作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擔保者,如該土地已為其他債權之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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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之不動產,以所有權登記為該生產事業所有之左列土地及建築物為限。一、土地:…
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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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所稱「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之認定,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訂…
第54條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
第56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標準廠房」,指經工業主管機關依標準廠房興建辦法核定計畫興建之廠房…
第57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減免五年」,係指自出租當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連續五年而言。本條例第…
← 第54條
看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5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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