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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其股東因參加合併而持有之股票以記名股票為限,於 合併之當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但參加合併之營利事業,其中之一原為公 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公司,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仍為公開發行並上市 之公司或已完成股票上市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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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