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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
第六條
所稱「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係指本條例施行後依公司 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在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其 開始營業或提供勞務之日在本條例施行後之生產事業為限,不包括因合併 轉讓而設立之生產事業。 所稱「增資擴展」,係指增加資本擴展設備並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增資手續 者,其擴展供生產或提供勞務設備之價值超過其增加資本額者,並應以投 資計畫先送請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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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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