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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未折減餘額」,係指生產事業帳載固定資產成 本減除以往年度依法已提列之折舊累計額後之餘額。第二項所稱「受免稅 獎勵而能獨立生產之全套設備」,係指可獨立生產或提供符合獎勵類目及 標準之產品或勞務之全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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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