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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6條

合於第三條獎勵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得就左列獎勵擇一適 用。但擇定後不得變更: 一、自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 事業所得稅。但在免稅期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逐年提列折舊。 二、按左列規定縮短後之耐用年數,自開始營業之年度起,就其固定資產 逐年提列折舊。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數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 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一) 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機器、設備之耐用年數在十年 以上者,得縮短為五年;耐用年數不足十年者,得縮短二分之一; 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二) 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房屋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 設備之耐用年數,得縮短三分之一;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 計算。 合於第三條獎勵類目及標準之生產事業,經增資擴展供生產或提供勞務之 設備者,及合於同條獎勵類目之生產事業,經增資擴展供生產或提供勞務 之設備,達到規定之獎勵標準者,得就左列獎勵擇一適用。但擇定後不得 變更: 一、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四年內就其新增所 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以增資擴建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 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者為限;在免稅期間,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二、就其新增設備,自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年度起,適用前項第二 款規定之獎勵。 生產事業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內,因增加機器、設備所增加之產量 ,併予計入免稅額內。但以所增加之機器、設備申報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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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