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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18條

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四週之禁建、限建範圍,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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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