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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執業
獸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動物傳染病防治等事項,有遵從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獸醫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違反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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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