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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26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之一。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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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